各区、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6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5〕363号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5 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