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遂国土〔2015〕155号)收悉。根据中共遂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等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遂编发〔2015〕47号)精神,我市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职能由你局牵头承担。现将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复如下。
一、土地登记费。未竣工房屋的土地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原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的项目和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土地登记费。小微企业从2015年1月1日起免征土地登记费。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已竣工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8〕87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小微企业从2015年1月1日起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三、小微企业范围,由政府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四、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局应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10号令)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收费票据,收费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五、接此复函后,你局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此复。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