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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2021年本)

来源:遂宁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2-01-14 17:0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2021年本)

 

2021我委共调整行政权力事项54项,其中新增21项(行政处罚19、行政强制1项、行政检查1)、取消21项(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18、行政检查2)、变更9项(行政处罚9项)。

调整后,《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2021年本)》共有行政权力事项69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56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

 

附件:1.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目录

      2.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附表1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目录

部门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备注

市发展改革委

1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市发展改革委

2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市发展改革委

3

行政许可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市发展改革委

4

行政处罚

对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5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变更

市发展改革委

7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8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9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10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11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12

行政处罚

对评标专家违规的行政处罚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13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14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15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16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17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18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19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20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21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22

行政处罚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变更

市发展改革委

23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24

行政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25

行政处罚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26

行政处罚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27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28

行政处罚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29

行政处罚

对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30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煤炭建设项目行政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

市发展改革委

31

行政处罚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32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33

行政处罚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3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变更

市发展改革委

35

行政处罚

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政处罚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38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39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等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行政处罚

变更

市发展改革委

40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41

行政处罚

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变更

市发展改革委

42

行政处罚

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43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行政处罚

变更

市发展改革委

44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不具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单独粮食检验场所的、不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不具备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又无委托的行政处罚

变更

市发展改革委

45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行政处罚

变更

市发展改革委

46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47

行政处罚

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48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行政处罚

变更

市发展改革委

49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50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51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字样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52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53

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54

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55

行政处罚

对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56

行政处罚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57

行政处罚

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58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5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6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61

行政强制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市发展改革委

62

行政确认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涉密

市发展改革委

63

行政检查

节能监察

新增

市发展改革委

64

行政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

65

行政奖励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市发展改革委

66

其他行政权力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与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市发展改革委

67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市发展改革委

68

其他行政权力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验收

 

市发展改革委

69

其他行政权力

国家及省市核准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

 

说明:新增、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该行字体已突出显示。

 

 

 

 

 

 


附表2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

方式

1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五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等具有核准权限的科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3.《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2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三条

2.《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四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项目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通过节能审查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3

行政许可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4

行政处罚

对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二十六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核价格监测科】

1.立案责任: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5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二十七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核价格监测科】

1.立案责任: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七十七、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七十九条。

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7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七十七、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七十九条。

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8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七十七、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七十九条。

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9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七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七十七、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七十九条。

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10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八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七十七、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七十九条。

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11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七十七、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七十九条。

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12

行政处罚

对评标专家违规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一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七十七、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七十九条。

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13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项、第二十一条第()项、第()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项、第()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5.《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6.《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7.《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14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六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七十七、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七十九条。

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15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五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七十七、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七十九条。

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16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七十七、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七十九条。

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17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

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七十七、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七十九条。

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18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四条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七十七、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七十九条。

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19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七十七、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七十九条。

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20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七十七、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七十九条。

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21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科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七十七、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七十九条。

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22

行政处罚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十三条;3.《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1.立案责任: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文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二十一条第三、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项。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23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1.立案责任: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文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二十一条第三、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项。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24

行政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1.立案责任: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文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二十一条第三、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项。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25

行政处罚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1.立案责任: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文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二十一条第三、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项。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26

行政处罚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1.立案责任: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文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二十一条第三、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项。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27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1.立案责任: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文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二十一条第三、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项。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28

行政处罚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1.立案责任: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文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二十一条第三、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项。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29

行政处罚

对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等具有核准权限的科室】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二十一条第三、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30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等具有核准权限的科室】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二十一条第三、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31

行政处罚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等具有核准权限的科室】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二十一条第三、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32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等具有核准权限的科室】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二十一条第三、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33

行政处罚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等具有核准权限的科室】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二十一条第三、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

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4.《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3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虚报粮食收储数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等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4.《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35

行政处罚

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政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4.《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3.《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十二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3.《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38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九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3.《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39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等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对粮食收购者等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4.《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40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4.《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41

行政处罚

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第十条第一款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4.《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42

行政处罚

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4.《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5.《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43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的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4.《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5.《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44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不具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单独粮食检验场所的、不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不具备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又无委托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的或又无委托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4.《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5.《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45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4.《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5.《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46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4.《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5.《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47

行政处罚

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4.《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5.《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48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4.《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5.《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49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4.《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50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4.《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51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字样的行政处罚

国家粮食局《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字样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4.《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52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国家粮食局《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4.《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53

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行政处罚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4.《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5.《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54

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行政处罚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4.《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5.《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55

行政处罚

对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

1.《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五条2.《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4.《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5.《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56

行政处罚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七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科

1.立案责任:发现管理企业违反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57

行政处罚

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八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科

1.立案责任:发现管理企业违反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58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科

1.立案责任:发现管理企业违反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5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科

1.立案责任:发现管理企业违反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6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催告责任:对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的行为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查封、扣押的时间、内容、方式,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进行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查封的物品、场所是否被擅自动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八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4.《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61

行政强制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科

1.催告责任:对危害管道安全,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拆除以及拆除的期限、方式,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违建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62

行政确认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1.《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09年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2.《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二条;

3.3.《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201684号)第二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和收费管理科】

1.受理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价格认定,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机构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实物查验或勘验责任:指派两名以上价格认定人员与办案机关共同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并记录查验或者勘验情况。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资料作为价格认定依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3.分析测算责任: 价格认定小组应当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数据处理,选择合理的技术路径和方法进行测算,并形成测算说明。

4.认定责任:价格认定小组应当根据测算说明,按照价格认定文书格式的相关规定,撰写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内部审核,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应当进行集体审议。向办案机关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结论书应载明复核机构。

5.事后监管责任:上一级价格认证机构有权对下一级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认定结论进行复核。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2.《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63

行政检查

节能监察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八、二十三、二十四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64

行政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调控科】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非法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违反相关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3.《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65

行政奖励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第六十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评选表彰方案(印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社局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 第六十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66

其他行政权力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

3.《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和收费管理科】

1.受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范围,对权限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主动开展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2.审查及决定责任:制定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并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3.监管责任: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定价机关应当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并适时进行后评估。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与交通运输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宣传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7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第673号令)

第三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等具有核准权限的科室】

1.受理责任:收到企业填写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对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及时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发现项目符合备案条件的,及时告知企业。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2.《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68

其他行政权力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九条;

2.《四川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四川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69

其他行政权力

国家及省市核准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12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三号)第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水电工程验收规程>》(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5年第3号;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修订版)第六条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科】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批准责任(仅水电项目竣工验收):参考验收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向申报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同时抄送相关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单位。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2988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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