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监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发〔2019〕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后评估(以下统称标后评估)是指招标投标活动完成后,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广播电视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招标结果是否合理,以及标后履约监管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条 标后评估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当年度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项目进行评估,应重点选取以下项目:
(一)国家及省市重点项目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二)招标过程中有投诉、举报或其他异常情况的项目;
(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
(四)行政监督部门重点监管对象负责招标的项目;
(五)其他需要进行标后评估的项目。
标后评估项目数量应不低于当年度已发出中标通知书项目数量的10%。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对其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标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各县(市、区)、园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于标后评估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市级行政监督部门汇总后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市标后评估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汇总标后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 标后评估应组建工作组,客观公正开展评估。标后评估工作组可采取委托专家或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方式组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委托专家方式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自主选取具备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工作组;
(二)采用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方式的,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应熟悉四川省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熟悉遂宁市建筑市场从业企业的综合实力、信誉、履约能力等情况。
(三)标后评估机构或工作组有关人员与被评估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评估工作。
第六条 其他相关方职责:
(一)招标人、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应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标后评估工作,提供招投标活动相关资料,并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不明确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标后评估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过程相关资料、现场音像等资料。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 标后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行政监督部门确定标后评估项目;
(二)行政监督部门组建标后评估工作组,制定明确评估标准,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三)标后评估工作组收集、整理评估所需资料;
(四)标后评估工作组按照确定的评估标准,出具评估意见;
(五)标后评估工作组汇总评估意见,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八条 评估标准应当覆盖招标投标全过程,包括招标公告发布、开标、评标、定标、中标人综合实力分析以及异常情况等。
第九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项目类型、规模等情况,参考标后评估标准(附件2),按照以下原则自行制定完善本行业的评估标准:
(一)评估指标应指向明确,与评估要求、项目类别 (施工类、货物类、服务类)、政策依据相关联;
(二)评估指标设置应能体现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招标结果是否实现择优竞价;
(三)评估指标应细化、量化,确难以量化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三)存在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一条 标后评估报告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评估项目概况及现状;
(二)标后评估工作开展详细流程;
(三)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工作的评估结论及依据;
(四)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的评估结论及依据;
(五)对中标人投标行为的评估结论及依据;
(六)对评估项目招投标活动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的总体评估意见;
(七)对经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标后评估成果可作为制定招投标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将标后评估结果纳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等招标投标活动责任主体信用体系,并计入信用评价得分。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不配合开展标后评估工作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两书一函”制度给予督促整改、提醒谈话、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
标后评估工作组在评估过程中存在避重就轻、弄虚作假情形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通过标后评估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核实查处,或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建立工程招投标领域投诉、信访等信息共享和线索、案件移送协调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3〕277号)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后评估工作评估标准(参考)
一、招标人标后评估标准
1、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4、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方式或途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是否存在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招标文件;
6、是否存在引导或采取其他方式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
7、是否存在不执行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8、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要求或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9、是否存在不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10、是否存在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11、是否存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2、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公示;
1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14、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异议做出答复;
15、招标项目有投诉、举报时,是否配合监管部门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16、是否存在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情况;
17、招标人是否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相关资料是否完整;
18、履约监管是否到位,项目管理机构成员是否到岗履职;
19、招标文件或相关资料是否按要求办理书面报告。
20、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评估内容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是否成立定标委员会;
22、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标;
23、是否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定标办法进行定标;
24、定标过程的资料存档是否完整(包括相关音、视频资料);
25、是否对已完成项目的工程结算价款进行评估。
二、招标代理机构标后评估标准
1、是否存在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或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
2、是否存在未按招投标法定程序或法定时间进行招投标活动;
3、招投标过程是否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4、是否存在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发出澄清要求时,未协助招标人及时答复;
5、是否存在未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安排专职技术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使用非本单位注册或登记的从业人员办理招标代理事宜;
6、是否存在未及时发布异议回复;
7、是否存在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8、是否存在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或未按规定时间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
9、是否存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收集整理不齐全,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10、是否存在招标代理工作质量问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11、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三、评标委员会标后评估标准
1、是否按规定否决投标;
2、是否按规定启动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影响评标公正性的情况;
3、是否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异常情况、线索,或发现异常情况、线索未作出正确处理,影响评标公正性的情况;
4、其他情形。
四、中标人标后评估标准
中标人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性评估,主要评估以下内容:
1、技术标的工期目标、质量目标、质量保修期等实质性内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或要求;
2、技术标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或要求;
3、技术标是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技术标部分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5、中标人(含联合体中所有成员)资格和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有效期等是否响应相关要求;
6、授权书、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投标函、投标承诺书等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7、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8、类似业绩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9、获得奖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10、中标人信用考核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11、投标报价格式或形式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12、列入投标价格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等非竞争性费用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
13、规费、税金以及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
14、中标人是否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5、是否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