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1666号)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电力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电力销售价格见附表。
二、根据省发改委文件精神,将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执行同一电价标准。
根据用户要求,为解决部分企业变压器大马拉小车问题,增设最大需量基本电价。
四、调整后的电力销售价格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2月1日以后用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销售价格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 附件: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销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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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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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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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量大需量基本电价(元/千伏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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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容量基本电价
(元/千伏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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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民生活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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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表居民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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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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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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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用电60千瓦时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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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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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用电61至100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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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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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用电101至150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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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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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用电151千瓦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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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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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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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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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工业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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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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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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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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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化肥工业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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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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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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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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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工业企业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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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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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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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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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农业生产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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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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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农业排灌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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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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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丰枯、峰谷电价和力调电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已安装分时计量装置的“一户一表”居民生活谷段用电价格:丰水期按每千瓦时0.1535元执行;平水期、枯水期按不含基金、附加的50%执行;3、上述所列价格,除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分钱;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4、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3.5厘钱;5、新办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执行范围,按遂委发(2006)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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