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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8-04-0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 宁 市 民 政 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遂发改〔2018〕125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河东新区管委会,各市直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现将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体改综合〔2018〕6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我市贯彻意见如下。请严格按照国、省及我市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工作要求

  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为实体经济清费降负的重要内容。各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本系统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督促指导。各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学习《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外交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6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等文件精神,深刻领会,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工作按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落到实处。

  二、全面梳理协会商会收费事项,及时整改到位

  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并结合《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全面梳理协会商会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收费事项。现有会费标准与《意见》新规定和新要求不一致的,要在2018年5月30日前整改完毕,未经整改不得再行收取会费。

  三、强化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意识,提升行业信用。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自律公约制度,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按照《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规范收费行为,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要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并记入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个人信用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设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

  四、部门联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服务行为进行政策指导,并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建立以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审计为组成部门的综合监管体系,对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进行动态监管,集中督查。民政部门要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严格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在2018年年检工作中,要对协会商会会费标准调整工作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在每年年检工作中发现会费收取标准不符合《意见》规定的,一律严肃处理,并抄报发改、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每年抽查2—4个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审计,对其收费行为进行监督。人社部门要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职业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行为强化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会商会收费票据的管理,发现违规收费、超标准收费问题及时抄报发改、审计部门。发改部门要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加强监管。

  附件: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体改综合〔2018〕65号)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民政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9日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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