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简称《工业政策》)和《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简称《服务业政策》)。这两份文件是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的细化和落地,是宏观经济政策稳增长的组合拳之一,旨在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和服务业特殊困难行业纾困发展。具体来看,《工业政策》更多聚焦财政税费、金融信贷、保供稳价等方面,要求确保市场主体在今年一季度就能够尽快享受到相关政策红利,稳定大企业生产经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服务业政策》除了提出所有的服务业行业都可以适用的10项措施,专门针对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这五个特殊困难的行业,提出了更有针对性的纾困措施。
2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赵辰昕,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人陶青、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符金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戴诗友介绍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和服务业特殊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措施,并答记者问。具体来看——
问:在去年12月出台了《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 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这次又出台《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有什么考虑和特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去年三季度,受疫情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工业经济运行面临较大下行压力,当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方面,对振作工业经济运行进行了动员部署,出台了《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 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在打通堵点卡点、挖掘需求潜力、强化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等4个方面提出了16条政策措施。
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去年四季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呈现逐步回升态势,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也连续两个月保持在景气区间,去年全年工业投资、工业出口交货值同比分别实现了11.4%和17.7%的增长,保持了很好的两位数增长。应该说,在政策的推动下,振作工业经济运行的成效在不断显现。与此同时,我们在监测和分析当中也发现,目前我国工业经济稳定恢复态势还不是很牢固,需要以更大的力度、更有效的措施来继续推动振作。为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方面,出台了这次的《工业政策》。如果说,去年《实施方案》的16条,主要是坚持目标导向,提出振作工业经济运行需抓好的任务,重点解决的是“重点干什么”;那么这次的《工业政策》18条,则主要是更加强调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工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困难,推出一批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要解决“怎么来支持”的问题。
按照这些政策,下一步重点是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方面,千方百计保市场主体,增强市场信心,提振发展预期。这次更多是聚焦财政税费、金融信贷、保供稳价等方面,推出这些政策,都是经过实地调研,满足市场主体诉求的一些有力有效举措,就是要通过这些政策,确保市场主体在一季度就能够尽快享受到相关政策红利,稳定大企业生产经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活力,稳定传统产业的外需市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方面,着力扩大精准有效投资,让企业振作起来并持续不断地增强发展后劲。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积极推动国家重大部署的落实,指导推动地方加大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力度,对“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区域重大战略规划确定的产业领域重大项目,会按照文件要求,加大前期工作力度,务求尽快开工建设,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同时,要继续优化投资环境,合理引导资本投向,结合产业发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要求,做好重大项目储备,促进工业投资稳定增长、结构优化,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问:疫情对服务业的影响比其他行业更大,服务业精准防疫上有什么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
服务业市场主体对科学精准地实施疫情防控的呼声非常高。为此,我们这次专门提出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四个精准”,就是要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要提升精准识别能力、要强化精准管控隔离、要推广精准防护理念。
·“三个不得”,第一个不得,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第二个不得,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或者延长关停时间。第三个不得,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防疫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者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必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才能实施。同时,为解决疫情防控中的“层层加码”问题,又专门提出,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的总体要求,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问:针对特殊困难行业,税收政策方面有何精准帮扶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加大普惠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今年将延续实施2021年底到期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措施并加大政策优惠力度,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压力,服务业行业企业将充分受益。一是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二是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是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四是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对特殊困难行业予以政策倾斜。针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服务业,进一步实施有针对性、有力度的助企纾困税收政策措施。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第三,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确保政策效果不打折扣。
问:在支持工业和服务业等特殊困难行业企业恢复发展、稳住就业岗位方面,将如何精准发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降”——延续降低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续实施一年,政策执行到2023年的4月30日。
“返”——提高稳岗返还标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继续实施,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失业保险费,同时,明确规定,对中小微企业返还的比例,从现行的60%最高提至90%。
“缓”——加大缓缴社保费力度。允许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服务业中的餐饮、零售、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问:中央财政将采取哪些措施来助企纾困?
财政部:
第一,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包括: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等。
第二,管好用好专项债券资金,保障重点项目建设。2021年12月,已提前下达各地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额度1.46万亿元,截至1月底,地方已发行新增专项债券4844亿元。
第三,增加专项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支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支持一批短板弱项攻关,建设一批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一批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产品应用。
第四,支持充分挖掘国内需求潜力,以需求拉动工业产品供给。如,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支持加快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适当增加中央基建投资,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五,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助力市场主体平稳运行。包括实施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等。
问:在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方面将出台哪些举措?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是健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发布梯度培育工作指南,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夯实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基础,力争2022年新培育3000家左右“小巨人”企业、200家左右单项冠军企业,带动各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5万家左右。
二是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切实落实好《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各项任务,制订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评价标准,聚焦中小企业需求编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指南,分行业制定数字化转型路线图,加大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三是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动大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等方面实现更高效、更便利的对接,部省联动建立常态化的对接机制和对接平台,推动龙头企业对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市场、标准、人才等创新资源,总结推广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典型模式和典型经验,通过融通发展,带动培育更多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中小企业。
政策链接:
1.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202/t20220218_1315822.html
2.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202/t20220218_1315824.html
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