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遂发改函〔2016〕114号
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
价格的批复
市中心医院:
你院《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备案试行的请示》(遂中心医〔2016〕37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院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按核定的试行价格执行。申报的备案试行价格要与省内外同等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相符,凡省内外未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一律不实行备案试行价格。
二、核定的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满后,凡新增项目未开展的,一律不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试行价格从2016年9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你院应将试行期间的执行情况和实际运行成本报送市发改委、市卫计委,我委将对你院试行的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施行成本监审,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附件:遂宁市中心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