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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批复

来源:物价工作 发布时间:2016-09-1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遂发改函〔2016〕114号

 

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

价格的批复

 

市中心医院:

你院《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备案试行的请示》(遂中心医2016〕37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院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按核定的试行价格执行。申报的备案试行价格要与省内外同等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相符,凡省内外未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一律不实行备案试行价格。

二、核定的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满后,凡新增项目未开展的,一律不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试行价格从2016年9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你院应将试行期间的执行情况和实际运行成本报送市发改委、市卫计委,我委将对你院试行的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施行成本监审,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附件:遂宁市中心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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